一般拍賣法拍屋要多久才交屋阿 有哪些的程序呢?
士林與台北地院 從得標到交屋 大約的時間約為 3~4個月 而板橋地院由於管轄範圍較大又多了一次15日自動履勘 時間約為 4個月左右,但若遇到 過年與農曆七月 則時間上會再延遲一個月
畢竟法理不外人情,這也是對被拍賣者的一種協商
1.點交時間流程 拍賣程序
一、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。
二、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「不動產移轉証書」。
三、收到「不動產移轉証書」後即可申請第一次點交。
四、申請的一次點交7日後,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(正本送債務人、附本送拍定人,限十五日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)。
五、第一次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,再申請第二次點交(現場履勘)。
六、申請第二次點交7日後,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(約一個月),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。
七、履勘協調債務人交屋期限屆至仍不為交屋,再申請的三次點交。
八、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(約一個月,強制執行現場時,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,或法官下令債務人強制遷)。
點交之程序˙
拍定人或承買人取得拍定物之權利移轉證明後,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拍定物。 法院接到拍定人或承受人申請點交狀後,法院依強制執法第一二四條,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,執行法 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,使歸債權人占有,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,執行法院得依聲請續為執行。實務上,點交之程序如下:
一、法院發執行命令,令債務人於十五天內自動履行搬遷。
二、期滿未自動履行者,定期勘查現場。
三、勘查後,如債務人仍拒不遷讓,則發執行命令。定期強制執行(通常十天至二十天)。
四、執行期日,法院派人至現場強制執行,解除債務人之占有,將標的物點交於拍定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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